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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冠名的赞助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组织;
(二)有通过基金会与中国航天事业合作的愿望,愿意以经费赞助的形式,为中国航天事业和航天公益活动做贡献;
(三)赞助单位位于同行业前列,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产品质量好;
(四)有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近三年有良好业绩和资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冠名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特殊情况应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