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航天基金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Space Foundation(缩写为:CSF)。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本基金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中国航天事业服务,助力航 天,造福人民。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 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800万元,来源 于港、澳同胞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 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组织和支持航天发展战略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组织和支持航天科技人员培训; 

(四)组织和支持中外航天界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 

(五)支持航天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 

(六)支持航天产业融合相关活动; 

(七)宣传中国航天事业,开展航天科普教育; 

(八)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 他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 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 至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祖国、热心支持中国航天事业; 

(二)在国内航天界或社会各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道德; 

(三)愿意为本基金会工作并尽义务;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款人、发 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 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 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基金会重大决策、审议基金会 制定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对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在理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三)在本基金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基金会理事有义务自觉执行本基金会宗旨,自觉执行 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利益,宣传基金会,为基金会服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经费预算及决算的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 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审定批准基金会奖励方案和表彰人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 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 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与变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 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 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忠诚为航天事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 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 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 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航天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 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 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 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 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 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 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 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收入; 

(四)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和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 金拟开展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详细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 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 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捐赠方式的,根据捐款 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 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二)为实现本基金会宗旨所开展活动和工作的必要支出; 

(三)本基金会必要的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2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 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 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 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 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 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 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 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 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 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方案经发起单位 协商后,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 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四届理 事会第十三次全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