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赞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航天冠名赞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航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照有关法律在境内外注册设立的、愿意向中国航天事业提供冠名赞助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冠名赞助单位”)。

第三条 冠名赞助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中国航天事业合作的愿望,愿意以经费赞助的形式,为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为维护中国航天事业的形象和声誉,冠名赞助单位应拥有驰名商标或在同行业中排行前列,且有诚信、形象好、实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

       3、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近三年有良好的发展业绩和资信记录。

       4、冠名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条 冠名赞助单位可使用的冠名用语

       根据冠名赞助单位的意愿,经基金会对冠名赞助单位考察评定合格后,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经基金会授权,冠名赞助单位可以使用“中国航天事业全面战略合作伙伴”“中国航天事业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 “中国航天事业赞助商”或“中国航天事业支持商”冠名用语;以及授予特定的商品为航天某某型号(工程)纪念用品或庆功用品等,并使用基金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批准的商用徽记(以下简称“商用徽记”)。

第五条 双方的权责

      1、双方签订协议后,基金会应及时向冠名赞助单位颁发授权证书和牌匾并派员参与由冠名赞助单位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基金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所有冠名赞助单位的名单和有关授权。冠名赞助单位也可以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其合作产品的广告。

      2、在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会应按照冠名赞助单位的需求组织协调参加航天有关活动。并为合作伙伴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提供帮助。根据企业意愿,基金会组织航天英模、航天院士及有关专业人士到冠名赞助单位开展航天精神和航天产品质量管理宣传、讲座。

      3、基金会在与冠名赞助单位合作期间,积极协助冠名赞助单位在 “军民融合”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有需求的冠名赞助单位与航天有关单位开展合作并促进建立航天技术实验室。

      4、根据冠名赞助单位需求,在返回式航天器任务中基金会为太空搭载产品提供帮助。在“中国国防科技进步奖”中提名并协助评选。

      5、如发现市场同行业中出现侵害冠名赞助单位冠名权益的行为,基金会有义务协助冠名赞助单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6、对于双方约定的企业产品在同行业中享有合同约定的独家授权权益,基金会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产品范围内再向其他第三方授予相同的权益。

      7、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内,冠名赞助单位有权在广告宣传、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商用徽记及基金会授予的冠名用语。冠名赞助单位进行广告宣传应规范使用基金会统一指定的冠名用语和商用徽记,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8、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发生变更、调整,基金会有义务及时通知冠名赞助单位,冠名赞助单位应遵照执行。由此使冠名赞助单位权益受到实质性影响,冠名赞助单位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9、合作期满或终止,冠名赞助单位不再享有基金会授予的任何权利,应停止对冠名用语、商用徽记的对外宣传、市场推广和产品包装的使用。对于合作期间生产的使用授权的产品,应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后停止销售。冠名赞助单位同时必须有效约束其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和经销商等遵守本款约定。

      10、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冠名赞助单位生产、销售的冠名产品出现质量瑕疵或企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有可能影响中国航天事业的声誉时,基金会有权收回所授予冠名赞助单位的相关授权。

第六条 冠名赞助的申请与审批

      1、凡有意与基金会开展冠名赞助合作的单位可先向基金会提出书面冠名赞助申请。

      2、基金会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人员对拟冠名赞助的单位及产品进行实地考察。

      3、实地考察合格后,基金会与冠名赞助单位商定赞助经费、合作年限及相关授权的协议草案,草案报基金会领导审定后,即可签署正式协议。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件下的约定

       基金会与冠名赞助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法定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航天政策的重大变更或调整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八条 修改和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中国航天政策的调整,基金会有权修改或废止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是基金会开展航天冠名赞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冠名赞助单位与基金会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第九条 解释权与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施行,解释权属中国航天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