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获得称号的赞助单位的权责:
①在同行业中的独家赞助权。
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区域内,赞助单位有权在该企业冠名产品的商业广告、推广活动、产品包装、企业内部及涉及自身的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国航天基金会的商用标志及由中国航天基金会授予的称号。
③凡赞助单位宣传广告中涉及中国航天基金会授权的称号、冠名用语的组合与缩写的使用方案均应事前向中国航天基金会备案并征求书面同意。中国航天基金会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赞助单位明确回复。如果中国航天基金会提出异议,应明确提出可以使用的指导意见并协助赞助企业提供解决方案。
④赞助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不得肆意扩大产品冠名范围和随意更改冠名用语。同时在使用中国航天基金会授权的称号、冠名用语、商用标志的广告宣传、推广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航天政策的规定。
⑤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中国航天政策发生变更或调整,中国航天基金会有义务及时通知赞助单位,赞助单位应表示理解并执行。但由于政策变更或调整致使赞助单位权益受到实质性严重影响,赞助单位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双方另行商议相关事宜。
赞助单位所获冠名产品的权责:
①在合作期内,所有获得冠名的产品将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唯一性;
②获得冠名的产品,可在其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本会授权的冠名用语字样;
③获得冠名的产品具有中国航天商用标识的特许使用权,经中国航天基金会授权后即可使用。
④合作期满或终止,赞助单位不再享有中国航天基金会授予的任何权利,应立即停止对冠名用语、荣誉称号的对外宣传,并立即停止继续生产任何带有本会授权标志的产品。对于合作期间生产的使用授权冠名的产品,应在合同结束后六个月销售完毕,此后不得再销售、宣传任何带有本会授权标志的产品。乙方同时必须有效约束乙方的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和经销商等遵守上述约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赞助单位冠名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瑕疵以致影响中国航天事业的声誉,中国航天基金会有权收回所授予赞助单位的相关授权,赞助单位已经支付的赞助费用不予退还。